2019年10月起,当事人利用INTRAMIRROR平台的账号采购奢侈品儿童服装、鞋帽后,委托香港、澳门的清关团伙,在明知对方收取明显低于正常通关费用、没有履行正常纳税手续的情况下,将采购的商品走私进境并销售牟利,其实施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该案涉嫌偷逃税款298044.73元人民币。后经当事人相对不起诉,同时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有平台订单及付款截图、检察意见书等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处以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因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合计约149.5828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