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申报出口布料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布料”(税号6006320000,出口退税税率13%,增值税税率13%)原申报数量83580米、23360千克,价值149504美元;实际数量为15421米、4310千克。另有裤子6420千克、鞋子3340千克、牛仔外套3315千克、打印机墨水50千克、背包3827千克、上衣5565千克、包包2450千克、铁丝815千克、丙烯酸颜料80千克、原子灰200千克,货物价值约259792.9元,未向海关申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76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