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2019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PMMA、PET等塑胶板材涉及5票共171486千克,该货物实际原产地并非当事人申报的德国,存在原产地申报不实情况,其中3票报关单共131150千克塑胶板材既存在上述原产地申报不实情况,也存在货物品名申报不实情况,将PMMA塑胶板材申报成PET塑胶板材。上述货物共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341683.43元。据此,认定当事人进口货物的品名、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19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