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5日,当事人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C类快件,项一申报商品名称:木制积木,商品编号9503006000,数量:10个;项二申报商品名称:木制手链,商品编号:7117900000,数量:15条。经海关查验和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确认其中有3件货物为瑞香科白木香属白木香,有2件货物为豆科黄檀属黑酸枝,在CITES公约范畴内,属于濒危Ⅱ类。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01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