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9月2日,进口液晶屏一批,申报税则号列:8529909090。经查,实际税则号列应为8524110000。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人民币39979.4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归类认定材料、海关查验资料、有关公司报告、笔录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