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2022年4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4项货物,其中申报项2聚氯乙稀(PVC)再生颗粒32640千克经鉴定属于固体废物;申报项4货物聚氯乙稀(PVC)再生颗粒13759千克经鉴定为聚氨酯(PU)塑料颗粒,与申报项不符,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3606.92 元。据此,认定当事人申报项2聚氯乙稀(PVC)再生颗粒32640千克违反国家进出口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认定当事人申报项4货物聚氯乙稀(PVC)再生颗粒13759千克进口货物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333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