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减免税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台数控精密坐标磨床(Hauser H35-200),价值730000瑞士法郎。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间,当事人将上述减免税进口设备与公司其他设备一起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转让。以取得出租人融资款人民币150000000元。经核实,前述减免税设备自从2019年11月办理进口手续以来,一直在当事人单位生产运营使用,未挪作他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550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