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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香水属于危险品未申报商品检验白云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2 14:57: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次

    2022年5月5日,当事人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项三申报商品名称:香奈儿男士运动香体喷雾,货物属性:正常;项四申报商品名称:香奈儿邂逅淡香水,货物属性:正常,非危险化学品;项五申报商品名称:香奈儿邂逅清新淡香水,货物属性:正常,非危险化学品;项九申报商品名称:香奈儿之水香水,货物属性:正常,非危险化学品。第3、4、5项和9项共11043件,涉案货物价值1392464.25元。           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査验和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鉴定,该票货物中第3、4、5项和9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

    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涉案货物为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250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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