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3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产自韩国的“后津率享红华凝香平颜眼膏”“后拱辰享气韵生润颜滋养液”“千百兰透明质酸保湿面膜”“美迪惠尔新茶树面膜”等化妆品,申报商品编号为3304200092、3304990029、3304990039、3304990049,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57.89256万元。经查,实际商品编号应为3304990021、3304990031、3304990041,需要提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另外:2022年1月13日、2022年1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润泥秀酵素洁面粉”,申报商品编号为3404910090,关税税率为5%,实际商品编号应为3402509000,关税税率为6.5%。经计核,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0.2217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5.1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