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摩托车配件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摩托车配件(商品编码:871410009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为23880千克,实际为未到货,价值88356美元。另有汤圆2800千克,价值人民币26320元;青豆800千克,价值人民币10880元;香肠1000千克,价值人民币11500元;油条600千克,价值人民币11700元;培根3670千克,价值人民币32112.5元;臭豆腐1200千克,价值人民币12216元;鱼豆腐1200千克,价值人民币13392元;玉米粒2800千克,价值人民币25200元;年糕排1100千克,价值人民币12980元;海蜇3600千克,价值人民币20880元;鱼丸1100千克,价值人民币12276元;海带3500千克,价值人民币25200元;小笼包300千克,价值人民币7170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汤圆、油条、臭豆腐、鱼豆腐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青豆、香肠、培根、玉米粒、年糕排、海蜇、鱼丸、海带、小笼包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商检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7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