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LDE灯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三货物办公椅15个、项四货物水杯2240千克、项五货物轮胎30条、项六货物五金工具4800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上述货物总价值40800美元。另有医用防护服4200,价值人民币33600元;灭蚊灯252台,价值人民币9072元;凉鞋300双,价值人民币5400元;摩托车配件100件,价值人民币14260元;厨具3件,价值人民币258元;灭蚊拍60台,价值人民币780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医用防护服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7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