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2022年05月0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卡纸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二货物卡纸原申报数量3930千克,价值23973美元,实际数量1965千克,价值11986.5美元。另有蒜蓉545千克,价值人民币6976元;葱蒜合包650千克,价值人民币7800元;一次性医用口罩300000个,价值人民币465000元;柜子250千克,价值人民币25500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一次性医用口罩需报商品检验,蒜蓉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葱蒜合包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动植物检疫法、商检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科处罚款人民币499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