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茶π果味饮料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茶π果味饮料(商品编码:210120000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为2240箱,价值21056新加坡元,实际为未到货。另有医用口罩100000个,价值人民币5800元;饼干487,价值人民币2873.3元;素牛排510千克,价值人民币1734元;膨化食品265千克,价值人民币3339元;红薯粉条350千克,价值人民币2065元;水蜜桃2490千克,价值人民币6474元;绿茶3710千克,价值人民币14469元;酸梅汤3470千克,价值人民币15268元未向海关申报。医用口罩需报商品检验,饼干、素牛排、膨化食品、绿茶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红薯粉条、水蜜桃、酸梅汤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商检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