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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PE仿藤篮等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卫生检疫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4 15:03: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9次

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PE仿藤篮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PE仿藤篮8992个,价值99361.6美元实际为未到货。另有SARS-COV-2抗原测试盒48000支,价值人民币12480元;座便椅1258千克,价值人民币6290元;摩配2999千克,价值人民币17994元;女上衣420千克,价值人民币12600元;手电钻128千克,价值人民币1280元;包装盒140千克,价值人民币280元;女裙600千克,价值人民币10000元;镜子80千克,价值人民币240元;拉闸门80千克,价值人民币800元;封边条120千克,价值人民币360元;茶几60千克,价值人民币1200元;手机贴膜800千克,价值人民币2300元;玩具200千克,价值人民币800元;手机壳800千克,价值人民币1600元;燃烧器台面气体(烤箱用)1台,价值人民币3000元;牛仔裤3800条,价值人民币22800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SARS-COV-2抗原测试盒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卫生检疫。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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