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鲜樱桃等货物一批。海关对该票报关单货物准许附条件提离,当事人在检验结果出来前,擅自将该货物销售。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926222.22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83360.01元。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当事人(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