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检验检疫  > 正文
 
申报出口清肺膏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5 14:4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2次

2022年4月1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衣架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衣架540千克、项二货物塑料壳3000千克、项五货物电源3520个、项六货物挂钩600千克、项七货物纽扣120千克实际均未到货,该五项货物总价值55476美元。项四货物卡板100千克,价值300美元,原申报规格为塑料制,实际规格为木制,出口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另有医用口罩40000个,价值人民币5600元;面贴500千克,价值人民币600元;防护服400件,价值人民币3280元;牙刷17支,价值人民币105.4元;汤料28千克,价值人民币168元;眼罩5000个,价值人民币2450元;移动电源6000个,价值人民币108000元;包装袋2450千克,价值人民币1519元;支架1900千克,价值人民币3990元;鞋子20双,价值人民币450元;耳机54个,价值人民币280.8元;胶囊21千克,价值人民币144元;清肺膏8千克,价值人民币144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医用口罩、面贴、防护服需报商品检验,牙刷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汤料需报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单位)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动植物检疫法、商检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7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