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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光锥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太原海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5 15:33: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次

    2010年4月20日至2012年7月3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倒像器光纤面板、光锥,申报税则号列为85402090,出口退税率为17%。经认定,三种商品税则号列分别应为90138090、90011000、90011000,出口退税率为15%,共涉及274票报关单,实际共计多退税款757045.99元。2019年至2021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微通道板,申报税则号列为90138090。经认定,税则号列应为85409990,共涉及6票报关单。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工商注册资料和海关备案资料等:2、当事人实际出口退税金额证明材料;3、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统计数据出口商品记录查询表;4、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及电话记录;5、归类材料、出口退税率调整材料;6、收取担保金材料;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教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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