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5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桌子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桌子11305千克,价值61047美元实际未到货。另有轮毂300千克,价值人民币2700元;车膜2640千克,价值人民币24948元;抽油烟机1台,价值人民币315元;电脑186台,价值人民币243474元;保温棉500千克,价值人民币3000元;纸箱419.15千克,价值人民币2095.75元;电阻800千克,价值人民币1440元;硬币524432枚,价值人民币300471元;支架800千克,价值人民币7560元;沙发1个,价值人民币300元;抛光机2台,价值人民币2268元;托盘柜1个,价值人民币450元;笔记本1735.05千克,价值人民币13117元未向海关申报。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