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交趾黄檀锯材等货物一批。 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二货物“交趾黄檀根,枝和树头”2.6立方米,价值6580.6美元;项四货物“交趾黄檀根,枝和树头”8.154立方米,价值20637.78美元实际均未到货。另有“交趾黄檀锯材”17.55797立方米、交趾黄檀(红酸枝,濒危二类木种)门框、门板、零件等木制品散件共27件、111.15公斤未向海关申报,该部分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517655.22元,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51686.96元,进口时需提交《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和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