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餐具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餐具9546千克,价值61094.4美元实际未到货。另有瓜子100千克,价值人民币952元;鸡精200千克,价值人民币600元;医用口罩20千克,价值人民币459.8元;铁锅120千克,价值人民币4176元;穿衣镜600千克,价值人民币5460元;桌子570千克,价值人民币8094元;塑料瓶500千克,价值人民币1500元;展示架4300千克,价值人民币1849元;纸巾200千克,价值人民币2120元;碗盖1100千克,价值人民币3850元;纸盒800千克,价值人民币1760元;塑料杯416千克,价值人民币3028.48元;站立架300千克,价值人民币5970元;床垫40千克,价值人民币1956元;蓄水罐30千克,价值人民币450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医用口罩需报商品检验,瓜子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鸡精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018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