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0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护发素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胶管4180千克,价值13585美元实际未到货。项八货物裤子原申报数量3810千克,价值40679.9美元;实际数量为1810千克,价值20819.9美元。另有护发素1550千克,价值人民币11237.5元;新冠试剂13箱,价值人民币23000元;手机屏幕65千克,价值人民币962元;蚊香4320千克,价值人民币8873.4元;沙发3个,价值人民币600元;收音机5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蓝牙耳机1箱,价值人民币600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护发素需报商品检验,新冠试剂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商品检验法、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