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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抗原检测试剂盒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6 15:06: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次

2022年3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另有新冠试剂盒12箱,价值人民币24000元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违反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三)项之规定,申报不实违反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

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16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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