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审核发现,该票货物当事人提供的签证官为Idachaba E.O的植物检疫证书,经海关总署动植司与尼日利亚当局联系,该证为假证。 项1爱里古夷苏木粗锯枋 (古夷苏木属)属必须向海关报检的动植物产品。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动植物产品报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涉案货值人民币75335.7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十二条及其附件3《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二)》第7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