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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五金配件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白云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7 13:45: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5次

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模式(9610)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提单号:CD2404174。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跨境电商出口货物申报内容为五金配件、电子配件、服装未到货;实际柜内有未申报的爱他美婴幼儿奶粉3168罐、皇家美素力婴幼儿奶粉288罐、牛栏婴幼儿奶粉544罐、A2婴幼儿奶粉400罐、Karicare婴幼儿奶粉176罐。五金配件、电子配件、服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报不实部分涉案人民币102810.81元。爱他美婴幼儿奶粉、皇家美素力婴幼儿奶粉、牛栏婴幼儿奶粉、A2婴幼儿奶粉、Karicare婴幼儿奶粉属必须向海关申报的法检商品。

当事人未按规定报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案货值人民币633617.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其附件1《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第2项裁量规定,对当事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2024年1月31日因实施同一违反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规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一条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报检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1378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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