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保护膜、项2数据线、项3手机壳、项4地垫、项5耳机、项6盒子、项7汽车配件实际未到货。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有面膜粉20328千克商品未报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3826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