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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胶粘剂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7 14:01: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次

2022年3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胶粘剂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发现,项一胶粘剂申报规格甲苯30-35%,丙酮3-7%,丁酮1-5%,项二货物胶粘剂申报规格甲苯30-35%,丙酮3-7%,丁酮1-5%,该两项货物甲苯、丙酮、丁酮实际总含量超过40%,价值46259.42美元。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12〕319号)要求,上述三种易制毒化学品的总含量超过40%的混合物,进口时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件。项三货物环氧树脂申报规格环氧树脂95%,硅胶5%,实际主要成分为异丁酸异丁酯、环氧树脂。项四货物环氧树脂申报规格为三乙烯四胺15%,C18-不饱和脂肪酸二聚物与妥尔油脂肪酸和三乙烯四胺的聚合物35%,碳酸钙50%,实际主要成分为聚酰胺、异丁酸异丁酯、甲醇、2-甲基-1-丙醇、丙二醇单甲醚,原申报商品编码为3506919090,实际商品编码应为3506911000。项三、项四货物价值5488.56,美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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