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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鲜龙眼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疫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8 14:25:4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3次

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当事人擅自销售该票货物未经检验的项1“鲜龙眼(散果)”23625千克,货值168160.1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十一条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38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17656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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