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核查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麒麟生茶绿茶饮料、项2麒麟生茶烘焙绿茶饮料、项3麒麟午后红茶无糖红茶味饮料、项13三佳利葡萄味碳酸饮料、项14三佳利哈密瓜味碳酸饮料、项23三佳利牛奶味咖啡饮料、项24三佳利碳酸饮料、项28阡朋什锦坚果味脆饼(饼干)申报注册企业信息与原产地证书所列生产企业信息不一致,当事人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十一条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13143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