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乙烯聚合物再生颗,申报价格42000美元,申报税号3901909000(关税税率0%,增值税率13%)。经查验,税号应归入3901100090(关税税率6.5%,增值税率13%)。当事人进口乙烯聚合物再生颗粒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人民币21977.78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1.4万元。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