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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香水喷雾器等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9 15:0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8次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海关申请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时,提供的货物品名、数量、价格为香水喷雾器或类似的化妆用喷雾器70000套,货物FOB价值16450美元,实际出口货物为玻璃瓶64600个、喷头64500个、塑料盖64500个,货物价值FOB20012美元。

当事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海关申请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时,提供的货物品名、数量、价格为香水喷雾器或类似的化妆用喷雾器60000套,货物价值FOB14100美元,实际出口货物为玻璃瓶115780个、喷头 113500个、塑料盖113500个,货物价值FOB39000.4美元。

当事人于2023年5月9日向海关申请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时,提供的货物品名、数量、价格为香水喷雾器或类似的化妆用喷雾器60000套、其它玻 璃器皿2500件,货物价值FOB14400美元,实际出口货物为玻璃瓶50000个、喷头45000个、塑料盖 45000个,货物价值FOB14800美元。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向海关申请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时,提供的货物品名、数量、价格为空香水玻璃瓶套装100ML52000套、空香水玻璃瓶套装50ML5000套、空香水玻璃瓶50ML19000件,货物价值FOB17800美元,实际出口货物为玻璃瓶98000个、喷头96000个、 塑料盖96000个,货物价值FOB30100美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36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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