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 2022年9月7日至2023年2月9日期间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5票货物,其中茶叶、护发素等货物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报检 ,涉案货物货值共计人民币16436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1.科处罚款人民币17259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304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