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2020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74票报关单,将应当归入3304税号项下需进行法检的商品“甲油胶”,伪报为3506税号项下的非法检商品“uv胶”出口,涉案货值共计人民币23431212元。
上述行为构成擅自出口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8578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