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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灯具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报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佛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9 16:02: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8次

2021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5日期间,当事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灯具等货物。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食品(饼干)、糖果等属于法检商品的货物,未向海关报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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