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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锂离子电池组属于危险品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包装容器佛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9 16:41: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7次

当事人于2021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期间申报出口功率100Wh及以上的锂离子电池组285票,未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申报总价人民币126301294元。依照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规定,功率100Wh及以上的锂离子电池组属于品名表内的危险货物,UN编号3480,类别9,包装类别II。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187号发布)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三条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6项裁量: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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