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 > 正文
 
申报出口塑料膜等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31 14:48:3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次

2023年7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风机、项3筷子、项4货架、项5支撑架、项6塑料膜、项7保护膜实际未到货;包装箱904千克未申报。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有鸭血1460千克、酸菜1150千克、枣仁派1025千克、生抽1860千克、陈醋1925千克、椰子1650千克、粉条1020千克、麻辣红油1230千克、辣椒干1019千克、淮山面1230千克等商品未报检。指甲油230千克属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89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17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