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钢构,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485501.48美元。经查,实货为热轧焊缝管,商品编号应为73053100(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20.2万元。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