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检验检疫  > 正文
 
申报出口香肠等货物未经报检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8-02 15:5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3次

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实际未到货。当事人前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另有香肠260千克、卤味金针菇450千克、护肤品4386千克、狼牙土豆80千克、无溶剂2130千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涂料1550千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未报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73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31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