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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2-萘氧乙酸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0-10 21:15: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7次

   当事人2024年5月1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厄瓜多尔一般贸易项下2-萘氧乙酸4500千克,申报价格FOB81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918990090。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萘乙酸,应归入商品编号2916399016,出口需提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575302.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当事人已补办出所需的《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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