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2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的混合物403200千克,随附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马来西亚原产地证书,申报商品编号40028000,申报CIF总价639878.40美元。经海关查验、化验及归类,此票货物应按天然橡胶归入商品编号40012900。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导致的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029178.37元。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据;(2)海关人工检查记录单、化验鉴定书、归类认定书;(3)税款计核证明书;(4)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青岛长江中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