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3月22日期间当事人以进料边角料内销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重树脂油1666.07吨,申报税号2707500090。经过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化验,重树脂油应归入税号3825900090。
2024年1月26日,胶州海关对当事人公司职员进行查问。提出以上6票报关单的关联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工作均由当事人办理申报。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向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货物的合同、工艺流程等文件。查问当事人公司认为重树脂油税号的申报不实是由于当事人的工作疏忽,未对当事人重树脂油的相关认定标准进行核对审查导致的,对此当事人也表示认可。税号2707500090关税税率为7%,无监管条件,税号3825900090关税税率为6.5%,监管条件为9,增值税税率均为13%,该货物为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内销,无漏缴税款仅影响统计,涉案货物经计核货值为:214.7016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进口报关单、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化验鉴定书》等证据互证在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