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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钙盐未经报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晋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01 19:4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次

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新港海关申报出口钙盐、钙盐(四水硝酸钙),其中2票报关单未报检,无电子底账。经查,钙盐、钙盐(四水硝酸钙)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当事人出口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向产地海关报检、未申请电子底账号之情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涉案货值共计人民币390757元,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足额担保,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2023年第187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6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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