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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华南荫凤梨罐头不如实提供进口商品真实情况,取得证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19 15:51:00  来源: 海关总署网    浏览:163次

 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华南荫凤梨罐头等货物 。其中,03项申报品名:华南韩式泡菜罐头,申报商品编码:2005999100,申报数量:100箱,申报金额:2250美元,申报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日,并于2023年5月26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经查,03项货物实际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6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进口商品真实情况,取得证单,且未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5464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055.88元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案件移送函及随附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经查,当事人为一年内首次因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以及未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被处罚,当事人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一般行政处罚规定量罚。

当事人不如实提供进口商品真实情况,取得证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货物价值人民币15464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055.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1623.72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55.8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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