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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水处理剂、清洁剂伪报品名及化学成分的方法逃避海关监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通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2-17 16:5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103次

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当事人以保税仓库货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水处理剂、清洁剂等货物共计10票。经查,当事人业务经理为推进公司业务开展,在明知进口货物中品名为“DESCALING LIQUID”(除锈液)的商品化学成分为浓度30%以上的盐酸(属易制毒化学品)、无许可证件不能进口的情况下,采用伪报品名及化学成分的方法逃避海关监管,以当事人名义在上述10票报关单项下非法进口该商品1952桶合计56680千克。其中1桶被用于化验,219桶已在刑事案件阶段由南通海关缉私分局扣押并销毁,另1732桶均已供船或转库。经核定,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558345.63元(其中已供船或转库1732桶完税价格人民币497329.72元)。经查,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30591.85元。

以上行为有涉案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危险货物申报单;检查记录及随附涉案货物照片;查问笔录;刑事阶段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及附件、涉案货物去向相关资料、供船订单;涉案货物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当事人注册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伪报货物品名及化学成分,逃避海关监管,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非法进口的1952桶“DESCALING LIQUID”(除锈液),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591.85元。鉴于刑事阶段扣押的219桶已销毁,1桶已用于化验,其余1732桶均已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拟没收当事人220桶货物,追缴1732桶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497329.72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220桶“DESCALING LIQUID”(除锈液),追缴1732桶“DESCALING LIQUID”(除锈液)等值价款人

民币497329.72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591.8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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