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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AMAT EnduralCentura HP机械手升降马达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无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2-18 17:1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11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1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申报进口AMAT EnduralCentura HP机械手升降马达10个,申报总价FOB700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8486909900,进口关税税率0。经查,该产品符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8501“电动机及发电机”的描述,应当归入8501510090,进口关税税率5%。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无锡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59.457376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831303万元。当事人辩解称申报不实的原因系员工工作失误,无主观故意。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表示愿意认错认罚,并缴纳案件担保金人民币2万元。

以上行为有无锡海关稽查科移交的案件材料,收取担保凭单,海关专用保证金收据,税款计核证明书及计核清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涉案商品归类意见书,进出口税则复印件,情况说明,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的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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