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商品归类  > 正文
 
申报进口X-RAY检查主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昆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2-18 17:2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126次

2022年5月4日至2022年9月29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浦江海关等申报进口3票货物,申报品名X-RAY检查主机等,申报原产地为日本,申报价格分别为429865美元、429400美元和402629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9022199090(其他X射线应用设备,进口最惠关税率0%)。

经昆山海关认定:当事人进口的上述X-RAY检查主机等,摄像方式为使用多次投影进行3D断层拍摄,用于检查元件底部焊锡量填充状况及对多层焊点,原理为X光发射源和接收器根据不同精度并在不同角度拍摄相应图片,运算合成3D图形,通过检查逻辑判断被检测物品的具体品质。其检测原理符合90221200项下“X射线断层检查仪”定义,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应归入9022120000项下。(X射线断层检查仪,进口最惠关税率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为1.3%,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为0.7%),且在进口申报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上述违规情事系当事人工作失误所致,当事人对该3台进口X-RAY检测主机的功能、原理认识不足,对海关商品归类知识了解不够,误将其归入商品编号9022199090项下进行申报。当事人已于2024年6月主动补办了上述3台进口设备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编号分别为24-32-002126、24-32-002212和24-32-002285。

经计核,本案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9554647.20元,应缴税款人民币1174374.8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84939.49元。

当事人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及许可证件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在进口货物申报时未能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其行为虽然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但是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限制性管理,且当事人已补办了相应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具备减轻处罚情节。当事人因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造成的漏缴税款金额占实际应缴税款金额10%以下,且不满二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亦具备减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依法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0.8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携带《昆山海关罚没专用缴款书》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128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