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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磨粉机用破碎辊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2-24 12:2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127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9票报关单,项下磨粉机用破碎辊1308个、轧胚辊用轴头18个。其中磨粉机用破碎辊申报税号8479909090(进口关税率0%);轧胚辊用轴头申报税号8479909090(进口关税率0%)。

2023年3月9日,金港海关经稽查发现,当事人上述进口的磨粉机用破碎辊正确税号为8437900000(进口关税率6%);轧胚辊用轴头正确税号为8420910000(进口关税率8%)。

经查,上述货物系当事人向其母公司工厂购买,因当事人员工工作失误,将磨粉机用破碎辊与油脂加工破碎机用破碎辊申报为同一税号8479909090,而忽视了产品使用用途及外商提供的部分随附提单、发票、箱单等单据上的正确商品编号,导致出现进口磨粉机用破碎辊税号申报不实情事。另沿用之前轧坯辊的税号8479909090向海关申报,导致出现进口轧胚辊用轴头税号申报不实情事。

综上,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经金港海关计核,该案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852.319657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8.637012万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缴款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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