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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晶体振荡器少报运费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苏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2-25 12:4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120次

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苏州海关申报出口晶体振荡器等,成交方式申报为CIF,每票出口货物的运费申报为人民币238元等固定金额,保费则按照货物申报总价的3‰0申报,申报商品编号8542391000(涉案期间出口退税率为13%)。

经查,当事人出口货物的订单均来自其日本集团公司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成交价格(包括成交方式)由日本集团公司确定。当事人根据日本集团公司的订单进行生产、出口。成交方式为CIF时,当事人负责将货物运输到香港、新加坡等地的集团公司分销商并支付运费。当事人的出口货物晶体振荡器等,体积小重量轻,包装后体积较大,一般为空运出口,其委托的物流供应商定期将运费报价发给当事人,2022年每月报价,2023年每季度报价,2024年为每半年报价,双方在业务发生后的次月或者次次月核对结算此前的运费。

经查,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员工为图工作便捷省事,未按实际(报价)运费向海关申报,而仅以人民币238元等固定金额向海关申报出口运费。出口货物保费则以申报总价的3‰0申报,而当事人按照保单费率(2021年10月-2022年9月0.004487%,2022年10月-2023年9月0.0053106%)支付实际保费。

2023年6月,当事人自查发现CIF项下出口申报的运费远低于实际支付的运费,并且意识到出口退税按照出口FOB价计算,少报运费导致公司多获得退税。当事人于2023年7月起,开展整改并向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报告,并采取红字冲减申报的方式,消除之前因少报运费而产生的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经查,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在1160票出口报关单项下申报出口晶体振荡器等共计269,902,835个,申报CIF总价人民币252,797,522.4元,申报运、保费人民币1005267.93元,实际支付运、保费人民币2,400,084.76元,少申报运、保费人民币1394816.83元,可能多退税人民币181326.19元。

当事人作为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运、保费,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可能多退税款占申报总价的比例为0.07%,且当事人自查发现后及时纠正,并向税务部门报告,采取红字冲减申报的方式,消除此前申报错误对出口退税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具备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携带《苏州海关罚没专用缴款书》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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