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至2024年10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7票货物,其中其他铜合金丝申报出口合计7172.56千克,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1112562元,商品编码申报为7408290000(出口退税率13%)。
当事人出口的铜合金丝主要用于生产线缆,该合金丝中含镍量大于除铜元素外其他各种元素的单项含量,实际应为铜镍合金。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应当归入商品编码7408229000(出口退税率为0)。由于当事人员工对归类知识了解不足,导致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实际可能多获取出口退税款合计人民币125874.67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涉案货物的成分单;出口退税的相关资料;退还多退税款的相关资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出口货物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商品编码,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规。
鉴于当事人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六项之规定,具有减轻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