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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吸尘器属于危险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3-12 12:2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63次

  2024年12月24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吸尘器等货物,申报商品编码8508110000等。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实际货物为吸尘器、理发器等,其中吸尘器、理发器属于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需经海关使用鉴定,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货物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经核,该批吸尘器、理发器价值人民币982344.36元。另查,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并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6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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