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为塑料包装膜40|包装用|卷状,带印刷|100%聚酯膜|76MM*3000M,厚度0.023MM|SUPERGNAMAKO,申报商品编号为3920690000,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约101.07万元。经查,上述货物商品编号应为3920620000,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营业执照及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工商银行潮州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收款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22日